ZJFGS-2022-05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管委会)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区各人民团体,驻区各单位:
《金湾区(开发区)促进建筑业发展扶持办法》已经区政府(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建设局反映。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政府 珠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2年8月1日
金湾区(开发区)促进建筑业发展扶持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粤建市〔2018〕142号)和《广东省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府办〔2021〕11号)等文件精神,为优化金湾区(开发区)建设产业结构,实现由单纯对建设行业进行管理向积极扶持建筑产业发展的方向转变,增强建筑业企业服务社会经济发展的能力,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商事登记地、资质注册地(需要资质的企业)、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金湾区(开发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从事工程建设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的经济贡献,是指特定统计期内在金湾区(开发区)税务机关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额)和增值税税额按照上级预算分配比例实际入库金湾区(开发区)地方留成部分。
第四条 设立区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金湾区(开发区)建筑业企业发展扶持奖励。由区建设局牵头对企业申请扶持奖励金额进行审核、报区财政局审批后,纳入下一年度财政预算安排。
第五条 对同类型的扶持奖励事项既符合本办法规定,又符合上级或金湾区(开发区)其他扶持奖励政策的,由企业择一申请;同一统计期内,已按本办法进行奖励,企业再次达到本办法更高奖励金额条件的,按从高补差的原则进行扶持奖励。
企业按本办法申报扶持奖励的,须提供未获得上级或区内其他扶持奖励政策的承诺书,不得重复享受。
第二章 建筑业企业扶持奖励
第六条 自本办法实施后,对新引进(收购)的建筑业企业,在企业将商事登记地、税务登记地迁入我区后,对持有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二级、专业承包一级的,分别给予10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持有综合类甲级资质或一类资质(勘察、设计、造价咨询、工程监理、施工图审查等)、专业类甲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若同一单位拥有以上多项资质(如施工、设计、监理等,含引进或收购),按申请之时各项资质中可获奖励最高的核发。
第七条 鼓励金湾区(开发区)范围内的社会投资工程项目选用金湾区(开发区)建筑业企业,且单个项目投资额在2亿元及以上(以立项批复金额为准),按该项目建筑业企业对金湾区(开发区)年度建筑业产值的2‰给予投资方奖励。
第八条 金湾区(开发区)建筑业企业当年度实现建筑业总产值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给予25万元奖励;10亿元以上15亿元以下的,给予50万元奖励;15亿元以上20亿元以下的,给予75万元奖励;20亿元以上50亿元以下的,给予100万元奖励;50亿元以上的,给予200万元奖励。
第三章 扶持奖励程序
第九条 申请条件
(一)自本办法实施之后,在金湾区(开发区)内且建筑业企业商事登记及税务登记已完成登记并处于存续状态,在金湾区(开发区)内的累计经济贡献超过拟申请的扶持奖励金额的,方可提出扶持奖励申请。
(二)涉及连续扶持奖励措施的,建筑业企业需每年度向工程项目所在地镇政府提出申请。
申请扶持奖励的建筑业企业须出具承诺书,承诺自经区政府(管委会)批准获得奖励之日起,8年内不得将商事登记和税务登记地址从金湾区(开发区)迁出、不得减少注册资金、不得改变在金湾区(开发区)的纳税义务(从最后一笔获得本办法规定奖励资金到账之日起计算),否则须全额退回财政奖励资金并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十条 每年7月1日开始受理扶持奖励申请,需报送以下申请材料一式两份,提供原件复核。
(一)申请表(原件,格式见附件);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五)涉及建筑业产值项目奖励的,提供纳税情况材料(复印件);
(六)工程质量安全情况材料(原件);
(七)企业信用报告(原件,包含经营异常记录、欠税记录、行政处罚记录等);
(八)未获区内其他扶持政策支持的书面承诺(原件,格式见附件);
(九)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注:申请扶持奖励的纳税情况(如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其统计期末为申请年份前一年12月31日。后续申请扶持奖励时,须剔除前期已申请扶持奖励时纳税情况所涵盖的时间段。
第十一条 扶持奖励按以下程序申请办理:
(一)建筑业企业、投资方自本办法实施后(且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向工程项目所在地镇政府提交申请材料;
(二)镇政府收取材料进行初审后报给区建设局;
(三)区建设局发文征求区财政局、区税务局、区统计局、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意见;
(四)区建设局将拟奖励企业名单对外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查证无效的,报区政府(管委会)审批通过后,由区建设局向区财政局申请奖励资金并直接拨付给申请企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各项扶持奖励资金,除特别注明外,以下不含本数,以上包含本数。
若有效统计期内应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在申请年度12月底前一次性支付;若应奖励金额超过100万元,在申请年度12月底前支付首笔100万元,剩余金额按照每年不超过100万元的额度逐年支付,直至付完为止。
在奖励资金拨付期,若企业因各种因素导致资质降级或吊销,未拨付的奖励资金暂停拨付,直至恢复至原资质后的次年再继续拨付,直至付完为止。
第十三条 扶持奖励的申请主体,应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区级(或上级)有关部门视情况可要求其提交资金使用情况和绩效自评报告。如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并追回奖励资金,取消该企业5年内申请区级扶持奖励的资格;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扶持奖励资金管理运作及绩效评价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审计、纪检监察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区建筑业企业承建工程项目如有发生较大质量责任事故、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列入诚信失信名单的,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当年扶持资金申报资格。发生重大及以上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永久取消申报资格。若正处于奖励资金拨付期,其未拨付的奖励资金不再拨付。
第十五条 对金湾区(开发区)科技、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带动或引领作用的企业和项目有关奖励,在认定条件及奖励方式上可采取“一事一议”,报区政府(管委会)审核认定。
第十六条 获得本办法扶持奖励的建筑业企业,其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建设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金湾区关于鼓励和支持建筑业企业落户的实施办法》( 珠金府办〔2018〕19号)同时废止。若国家、省、市出台新政策规定的,从新规定。
有效期内申请并获批准的企业,在本办法到期后,涉及连续扶持奖励措施的,延续至扶持奖励完毕。
附件:1. 金湾区(开发区)建筑业企业扶持资金申请表.doc
3 .金湾区(开发区)建筑业企业扶持资金申请材料清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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